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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邮箱关停用户权益受损

发布时间:2020-01-14 20:11:00 阅读: 来源:护目镜厂家

新闻背景

上周四,阿里巴巴旗下的中国雅虎宣布将关闭邮箱业务,雅虎邮箱(后缀为@和@)将于2013年8月19日停止服务,此后用户的所有邮件和相关的账户设置都将被删除且无法恢复。阿里巴巴建议用户可以搬家至阿里云邮箱,但是作为曾经标榜“终生邮箱”,承诺所有邮件将被永久保存的中国雅虎,该行为仍引发大量用户的不满。中国雅虎突然关停邮箱业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互联网企业爽约的网络用户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001年8月,新浪将当时号称最大的“50M容量免费邮箱”降到5M。2002年3月,拥有2000多万用户的263突然宣布“免费邮箱死亡”,全面推行收费邮箱,随后众多邮箱企业纷纷效仿,一度只有搜狐标榜自己永远免费。2013年4月18日,中国雅虎宣布关停邮箱业务。

回顾中国电子邮箱发展史,历经了“缩水门”、“收费门”、“停用门”等众多事件,在每次事件发生后,都会有人抛出“免费服务”的说法,认为网络企业为用户提供的是免费服务,用户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以对于该种服务的提供方,不应苛以过高的义务。但是这种理解并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并非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体现。

在法律上,是存在“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的,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无偿合同,因为一方要付出财产或劳务,但没有获得对价,因此,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其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以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

免费网络服务合同的有偿性

对于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反悔权是通过通知对方撤销来体现的,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那么互联网企业为用户提供的“免费邮箱”是否也是一个具有无偿性的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表象上的免费并不等于本质上的无偿。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经济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参与主体的多层次化和支付方式的交叉补偿。互联网行业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特性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运行模式,使网络结构成为了具有生产力意义的生产要素,普通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支付的成本未必是货币,在很多时候更多的是非货币形式。

用户通过参与到网络结构中成为其中的重要资源,由第三方通过广告、增值服务等方式代为付费,从而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化的交叉补偿系统。系统的每一方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各取所需。这也就是零价格、甚至负价格(运营商倒贴钱给用户)商业模式大行其道的原因,而这个价格是经过长期市场选择的结果,是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所以,从本质上看,在现代商业运行中,无论你支付的是正价格(收费)、零价格(免费),还是负价格(商家倒贴钱),用户都已经通过交叉补偿系统支付了对价,因此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即使是免费网络服务合同也具有有偿性,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不得主张随意撤销合同。

如何理解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

从法律的技术层面看,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会通过服务协议扩大自身权利、减轻自身责任,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在服务协议中为自己保留对协议的修改权和终止权。以《中国雅虎服务条款》为例,其第17条规定“……中国雅虎亦得依其自行之考虑,于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随时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服务公约任何规定提供之本服务,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可中断或终止。”对于类似条款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服务协议是经用户点击同意后方生效的,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其确认的事项承担责任,用户通过点击同意即已认可相关条款的效力,在条款内容不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有效。也有观点认为,作为点击合同的一部分,用户并不能就这些条款与网络企业进行协商,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或拒绝。但当所有服务协议都包含类似条款时,用户实际上就丧失了选择权。

实际上,对于类似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在秉持契约精神和保障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存在的价值、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因素作出判断。

在契约社会中,合同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合同参与者对合同相关事项产生合理而稳定的预期,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故而法律仅仅在特定的情况下规定有合同单方任意解除权,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对于绝大多数的合同而言,法律没有也不应当赋予单方的任意解除权,否则将使合同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使合同的相对方无所适从。

“免费”服务也要讲“诚信”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对于单务的无偿合同,由于没有支付对价,适当降低和减轻义务承担方的责任是合乎法理的。但就免费邮箱等网络服务而言,如前所述其合同是具有有偿性的,用户通过自身参与和交叉补偿已经支付了对价,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如果合同条款中存在过分扩大一方权利而免除另一方责任的事项,则该条款可以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

在考量类似条款有效性的问题上,还应当从保障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合同各方加以约束。用户选择哪种网络服务,往往是基于对于不同公司所承诺的服务政策的合理期待和预期。基于网络效应,用户一旦选定某种服务就将形成较高的转移成本,例如邮箱使用者尽管在注册时付出的成本较少,但一旦注册邮箱并长期使用,其再次更换邮箱地址的成本就是巨大的,此时用户付出高额机会成本换取的信赖利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如果网络企业通过低价高质的服务吸引用户后,在实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后又通过随意提高服务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盈利,则可能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破坏,从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因此,从尊重契约精神、诚实信用经营以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即使是免费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内容也应当是相对稳定和持续的,互联网企业应当避免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变更甚至终止服务协议的内容,消费者以及消费者保护团体应当合理地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延伸阅读

网络服务及电子商务

立法亟须完善

雅虎邮箱关停,仅仅是网络服务行业无序经营的一个剪影,它既不是开始,也并非结束。诚如金融业、保险业需要立法监管一样,网络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了近20年后的今天,也亟须相关立法和监管。网络业务的关停以及服务主体行为缺乏监管的背后,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邮箱或一份服务协议。假如某一天,你的QQ号码被强行收回或者拥有上百万粉丝的微博账户被单方面关闭,你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一项服务,而是一份具有经济价值和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当雅虎、网易等互联网企业毫不隐晦其扫描电子邮箱用户个人信件,以窥探用户隐私的方式完善其定向广告业务时,侵犯的不仅仅是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更是法律的底线和法治社会的颜面。网络服务的监管及电子商务立法时不我待,它需要每一个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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