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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用压岁钱发微信红包家长可否收回[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1 20:56:47 阅读: 来源:护目镜厂家

□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刘女士的儿子在上小学五年级。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给孩子在微信里发了好多红包,大约有上千元。儿子说要自己支配,刘女士也没多想,就答应了。  新学期开始了,刘女士得知,儿子在同学群里发红包,多则三五十元,少则三五元,将上千元红包全部发完。刘女士要求儿子将发出去的红包赶紧要回来,儿子吭吭哧哧地说,发都发了,怎么能要回来?怪丢人的。

刘女士在家长群说起这事儿,很多家长深有同感,称他们也遇到这种事情,让孩子要回来,孩子觉得丢面子;不要回来,又觉得这钱发得实在有点儿多,超过了家长的预期。   刘女士问,儿子这样未经家长允许,私自发了红包,能否要回来?如果收红包者拒绝归还,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霞。张律师表示,亲朋好友给孩子在微信里发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孩子接受红包后,红包的所有权归于孩子。刘女士的儿子是小学五年级学生,依常理在11周岁左右,属于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用自己收到的红包里的钱在同学群里发红包,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发红包的孩子同意要回来,收取红包的孩子愿意退回来,当然无可厚非;如果发红包的孩子不愿意要回来,则收取红包的孩子没有退还的义务。因为发红包的孩子用的是自己的钱,孩子已经10周岁以上,有权对这些钱进行日常交往性处置。另外,如果收红包的孩子拒绝归还,也不必承担责任。因为收取红包属于纯获利行为,对于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孩子受赠红包,属于纯获利益行为,无须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最后,张律师提醒大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压岁红包也越收越多,因此妥善保管与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此建议家长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利用好红包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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